關于用于原始用途的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險廢物的包裝物、容器屬性認定有關問題的復函
2018-04-02 08:39:14
小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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關于用于原始用途的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險廢物的包裝物、容器屬性認定有關問題的復函
2017-04-17
浙江省環境保護廳:
你廳《關于環函〔2014〕126號文中原所有者是否包括供應商、經銷商等有關問題的請示》(浙環〔2017〕4號)收悉。經研究,函復如下:
《關于用于原始用途的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險廢物的包裝物、容器是否屬于危險廢物問題的復函》(環函〔2014〕126號)第二條規定:“用于原始用途的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險廢物的包裝物、容器,是指由原所有者回收并重新用于包裝或盛裝該危險廢物的包裝物、容器。”
前述“原所有者”,是指原生產該包裝物、容器的企業事業單位或其他生產經營者。供應商、經銷商具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,且將回收的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險廢物的包裝物、容器交給原生產該包裝物、容器的企業事業單位或其他生產經營者重新用于原始用途的,可視為原所有者。
特此函復。
環境保護部辦公廳
2017年4月17日
抄送:其他各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環境保護廳(局)。